《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人大通过 河南职教社开展培训从此有法可依
日期:2017-12-20 12:06:11  作者:宣传处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省级职业培训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从此,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省人大常委委员、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张晓林,同时还是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副主任兼秘书长。长期以来,他始终关心河南省职业教育工作,关注《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并积极建议推动河南省职业教育培训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

  11月29日,张晓林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建议: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于1917年5月,是一个以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为立社宗旨的百年老店,成立一百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了贺信。在百年的光辉历程中,其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十分彰显。《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在职业指导方面非常符合黄炎培先生当年倡导的大职业教育思想,中华职教社作为中央明确的21个全国性群众团体,而且是一个专业的教育机构,应该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社会组织并列,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张晓林委员的建议。

  河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30余年来,积极履职尽责开展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温暖工程、建言献策等方面工作。随着《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出台,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将进一步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传承前辈们为国为民、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知行合一的优良传统,为促进就业创业,提高我省职业培训活动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省级职业培训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从此,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省人大常委委员、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张晓林,同时还是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副主任兼秘书长。长期以来,他始终关心河南省职业教育工作,关注《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并积极建议推动河南省职业教育培训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

  11月29日,张晓林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建议: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于1917年5月,是一个以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为立社宗旨的百年老店,成立一百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了贺信。在百年的光辉历程中,其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十分彰显。《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在职业指导方面非常符合黄炎培先生当年倡导的大职业教育思想,中华职教社作为中央明确的21个全国性群众团体,而且是一个专业的教育机构,应该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社会组织并列,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张晓林委员的建议。

  河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30余年来,积极履职尽责开展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温暖工程、建言献策等方面工作。随着《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出台,河南省中华职教社将进一步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传承前辈们为国为民、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知行合一的优良传统,为促进就业创业,提高我省职业培训活动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