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农村乡镇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日期:2007-07-16 11:55:34  作者:陈孝杰 李书成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农村乡镇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机构,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农村乡镇司法所实际履行职能的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着较大差距。据调查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的乡镇司法所与乡综治办合署办公,其工作人员时常被乡镇政府抽去从事诸如麦场防火、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等司法所业务以外的工作,工作量甚至占到了全年工作量的70%;二是一些地方的乡镇司法所,因创收需要,成立法律服务所,与之合署办公,其工作人员,热衷于有偿法律服务;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所职能不了解或不信任,本可以由司法所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却直接到法院;有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甚至动员本可以通过调处解决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增加了当事人经济与精神上的双重负担;四是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管理和指导,民事调解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导致群体上访事件,形成了不安定因素。

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党委政府认识不足、支持不力。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对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认为司法所的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直接关系,可有可无,对其工作关心、指导、帮助不够。

2、行政编制少,人员素质差。某县12个乡镇司法所,共有3名行政在编人员,3名事业在编人员,6个司法所由聘用人员主持工作。不少地方聘用人员占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其知识结构、业务能力都与工作要求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3、办公设施简陋,经费严重短缺。多数司法所不具备司法部要求的办公条件,租房办公、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的不在少数。靠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解决招聘人员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4、干部进出不畅、管理体制不顺。在不少地方,县司法局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司法所管理体制并未真正落实。司法局选派的司法所长,乡镇以种种理由拒不接受;而不称职的司法所长,司法局又无法调离的事情时有发生。

我们认为,充分发挥农村乡镇司法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应千方百计为司法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此我们建议:

一、   加强对乡镇司法所工作的管理、指导、支持

 1、基层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宣传司法所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全力支持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帮助司法所解决建设和工作中的困难及问题,将其工作绩效列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管理。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工作重心下移,应深入基层,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一是实行干部带职、交流、轮岗制度。可以推广长葛、鄢陵县司法局的做法,或派机关干部轮流到乡镇司法所带职锻炼一年,或安排机关干部担任司法所指导员,并落实每周2个工作日制度。二是建立基层司法所干部培训制度,定期对司法所干部进行在职轮训,不断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3、强化乡镇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和作用。帮助支持司法所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及早发现矛盾纠纷苗头,通过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手段,疏导公众情绪,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为农村乡镇司法所履行职能提供基本保障

1、按照司法部每个乡镇司法所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充实司法所干部队伍,并实行司法行政编制单列,由司法行政系统管理。要严把司法所长选拔配备关,明确司法所长任职必须经过上级司法机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2、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农村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要求,为其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机具、通讯、交通设备。

3、落实农村乡镇司法所经费保证标准。将人民调解(包括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及补贴经费)、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作者系河南省民建会员、河南然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孝杰,河南省民建会员、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