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典范
日期:2015-07-09 14:15:43  作者:郭超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据广东省纪委官网“南粤清风网”(2015年1月6日)中午消息,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潘胜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潘胜燊是民建会员,现任民建广州市委主委,这是十八大之后首个公开的被查民主党派高官。

  当看到这个消息时,作为一名民建会员的我,感到震惊,潘胜燊作为民建的干部理应该做守法的典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建功立业,为民建人争光,现在却是民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遵守法律。而他这个“害群之马”是由共产党发现的,不是由我们民建自己会内监督发现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作为民建会员,我坚决拥护和赞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决定和安排部署,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积极投身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做自觉守法的典范,影响带动民建会内其他同志遵守法律,同时希望民建各级组织开展会员自查,坚决对“违法者”说不,要敢于揭短、亮丑,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我们的队伍,从另一个角度说,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梦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弘扬民建优良传统,做学法守法的典范。1945年12月16日在民建成立大会上,黄炎培曾说,“对于人民有利之行动,我们都赞成,反之,有害于民众之行动,我们坚决反对”。1948年民建响应中共“五一口号”,明确作出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抉择。既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同时把全民守法做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那么,作为民建会员(大部分是经济界人士)就应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重大决策上来,自觉遵守法律,对会员企业要学习并遵守比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企业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加入到政府、人大、政协和其他机构中的民建会员要以崇高的党派责任感和使命感来依法办事。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治理和参与国家事务的职责,在自己的岗位上为依法治国作出表率。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广大民建会员要坚决不做,同时会员个人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遵守公民层面的价值规范,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正人先正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监督别人严格遵守法律时,要加强会内监督,会内上下开展自查、互查,对不遵守法律的会员给予处罚。严格遵守“干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这也算是为党分忧,为依法治国做出贡献。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若我们民建会员一旦违犯法律,绝不姑息迁就,一律予以处分,清除队伍,以儆效尤,确保民建组织的纯洁。

  三、以违法个人的经历为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组织编印《违纪违法案例选编》警示教育读本,包括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四风”问题、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利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采取“以案施教、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的方式进行深入剖析和阐释,教育和警醒广大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律己,筑牢廉洁从政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能力,教育会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全民守法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每位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希望。而我们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更要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光荣使命。

  (作者系民建省委理论委委员、平顶山工商局卫东区分局工商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