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时限内控机制的建议
日期:2007-05-30 16:35:51  作者:民建河南省委员会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关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心,更关系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众形象,关系社会的稳定、和谐。

毋庸置疑,“执行难”的形成有着显而易见的外部因素,法制环境的问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等等外部原因的存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但是执行队伍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公正执法的职业操守,以种种外部原因为借口,拖延执行;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甚至坐失执行时机等等,则是来自于法院内部不容忽视的内部原因。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应抓紧执行人员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则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执行人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及时程度。因此,我们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民事执行工作时限内控机制。

一、确定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的时限为:自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之日起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超过三个月未执行终结的,执行人员应当每满十个工作日,将执行进度、未执行终结的原因、继续执行的计划书面汇报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局长应酌情限定执行人员至迟在六个月内执行终结。

三、民事案件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终结的,执行人员应当每满五个工作日,将执行进度、未执行终结的原因、继续执行的计划书面汇报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除依法属于执行中止的情形外,人民法院院长应当调整执行人员、充实执行力量,督促执行人员将民事案件及早执行终结。

四、执行人员执行民事案件的时限控制情况,记入其履行审判职能的能力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