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新乡市委
随着城市人口的老龄化和家庭的空巢化,在城市老龄人口中出现了孤身独居、身体健康状况差、物质生活贫乏、缺少精神慰藉的困难老人群体。
据调查分析,形成“城市困难老人”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积蓄储备。个人储蓄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低分配的“两高两低”分配制度,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一直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现今60岁以上的老人,多数都没有养老储备。加之,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不高,(离)退休金的增长滞后于物价指数的上涨,退休较早的人员当时工资水平低,造成了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的相对贫困。从调查部分城市的消费支出来看,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不断增长,低收入的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约276元,城市居民总平均消费性支出约为447元,相差171.2元,而且低收入家庭的老人已没有了就业机会,由于消费性支出的日益增加,使低收入家庭更加贫困。
(2)住房费用直接影响困难老人的生活。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猛增,致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热潮而呈现了上升的趋势,为资助子女结婚买房子,使不少原本并不富裕的老人雪上加霜。
(3)子女迫于自身生存压力,无暇照顾老人。
人的就业观念日趋倾向于高福利待遇、有利于专业发展等方面,年迈父母的晚年幸福多不在考虑之列,不少困难老人,多因子女远在他乡,生活倍感孤寂。
(4)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赡养老人被视为额外负担。
一方面,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据老龄科研中心调查,城市老人获子女经济支持率为30%,精神慰藉方面则更为缺乏,对老人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冲击,一些孤独老人因无人照料导致早亡。另一方面,子女教育成为中年家庭生活的一项重要支出,对子女教育投资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对上一代的经济支持率。有的困难老人虽然子女经济条件优裕,但是养老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老人的生活、医疗费用。
(5)老年人自食其力的难度大,身体体弱多病,医疗费用开支大
现在的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分工细,流水作业,其职工离开企业后,以缺乏一技之长,靠简单的体力劳动谋生,经济收入普遍较低。加之缺乏自身保健意识,年轻时透支健康,随着年龄的增加,身体素质越来越差。这一方面减少了再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医疗费开支,尤其是慢性病老年患者,由于医疗费昂贵,往往是“保了饭碗保不了药丸,保了药丸保不了饭碗”,处于吃饭与吃药两难的境地。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城市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从经济生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方面探索完善城市困难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途径。因此我们建议:
1、发挥地方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对那些高龄、常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人给予特殊照顾。政府应将解决城市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问题,为困难老人构筑晚年生活保险屏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搭建平台、社会共同参与、志愿者无偿服务的方式,着力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尽快实施廉租房制度,为城市困难老人提供住房保障。二是对城市困难老人家中没有其他财产、低保金又不够入住福利院或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政府应采取集中照料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养老机构适当优惠,确保困难老人的生活。对于那些有房屋财产的应由社区居委会与老人协商,并帮助其将原屋出租,用以支付入住费用的不足。也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聘请下岗职工担任“家庭保姆”,轮流为困难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三是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为困难老人提供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服务。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那些无生活来源、长期患病,久治不愈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符合定期救助或低保条件的“三无”老人和特困独居老人,纳入救助对象,给予定期救助或享受低保待遇;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开展“一帮一”活动,组织志愿者为困难老人提供生活服务等;
2、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或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城市困难老人养老机制。据调查我省某城市,目前有城市困难老人3700人,仅有一所社会福利院,且福利设施建设较为滞后。而民营社会养老机构生意却红火异常,目前已达到30多家,设置床位近5000张,收养老人2000人。这些民营养老机构往往一个家庭式的小院就成为一个养老单元,虽然服务设施设备达不到国家要求,但由于收费低廉,地理位置靠近居民区,许多中低收入且生活处于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前来入住,而那些条件、服务设较好的养老机构,由于运营成本较高,收费也较高,使许多困难老人望而却步。可考虑对这部分社会办的养老机构进行床位补贴或提供政策上的优惠,资助和鼓励这些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转,使他们在宽松的环境下尽力为困难老人服务。
3、依托社区,建立家庭和社区共同承担的城市困难老人的养老体系
所谓的“社区养老”,是指老人住在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承担养老工作或托老服务。如社区办老年饭桌、送餐上门、家庭病床、料理家务和“急救铃”等。在收费方面则以福利为主,根据老人的生活条件适当收缴一定的费用,对于生活十分困难的老人则实行无偿服务。由于老年通常喜欢生活和居住在自己所熟悉的环境中,留恋几十年所形成的邻里关系,社区养老更容易被老年人接受。据调查,有89%的困难老人表示乐于接受社区养老方式。要逐步建立社区特困老人救助机制,设立老人救助中心,使中心成为困难老人的家。通过社区为困难老人建立“生活档案”,运用电脑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将辖区内的困难老人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子女就业情况等输入电脑,分类对困难老人建立档案,并将困难老人所需求的一切信息资源同时输入计算机,随时为老人提供多种需要和服务。
4、加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依法提高民众家庭养老意识,建立长期的救助机制,营造良好的养老氛围
首先是要加强尊老爱老的“孝道”文化宣传,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老年人最根本、最重要的、最依赖的是子女亲人的关爱。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和养老之风,弘扬传统美德,让“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等理念深入人心,使子女应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落到实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如建房时首先要考虑安排好老人的住房,对父母在异地的应适当延长其探亲假。对于物质上不困难,而精神上特别困难的老人,当地的老年人协会应当鼓励其子女按适当比例缴纳会费,以此补充对“空巢”老人的生活照顾和丰富文化娱乐生活的费用。要加快“社会福利老年星光之家”的建设进度,让老人在“星光之家”享受到晚年之乐,弥补精神上的空虚。同时提高社区的互助意识,确保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困难老人、人人帮助困难老人、人人有义务奉献困难老人的氛围。
同时,可推行养老协议制度,依法保障困难老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来自社会对困难老人的歧视、虐待、欺侮等违法行为,还是家庭子女扯皮、推诿、拒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均可根据《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程序保护困难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行协议养老制度,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规定在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之前,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子女应自觉与父母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提供的生活费、生活必需品、医疗费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如不执行赡养协议的,困难老人可以通过当地的老年协会、社区居委会或子女所在单位进行督促落实,对拒不执行的,可借助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同时,设立城市困难老人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或者是从慈善基金中单列这项专项基金,对特困老人家庭给予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