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王桂堂
河南然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孝杰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500余家,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5.6%;入会社员180多万户,占全省所有农户的10%。
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组织在加速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与成效十分显著。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呈现出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发展态势,但大多数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章立制、融资渠道、内部管理、生产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内部机制与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是缺少发展活力,可持续性较弱,相当一部分合作组织不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基层党政部门直接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背离,很难形成具有活力的内生机制,缺乏可持续性。二是没有建立起稳定而紧密的利益关系,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较低,普遍存在不愿意入股或交会费,只想得到无偿服务的“搭便车”现象。三是重生产轻管理现象严重,规章制度、组织及决策机制不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四是牵头人的作用过于突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足。五是许多合作组织与“协会”的关系尚未理清。
(二)行业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涉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的有工商、农业、科协、财政、供销合作社等多个部门,但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不清,协调不力。
(三)资金、人才、技术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不畅,信贷支持不力,资金极度匮乏,使不少合作组织丧失发展机遇。同时,由于多数合作组织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内部管理水平较低,缺乏凝聚力,难以吸纳专门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影响了合作组织做强做大。
我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更需要法制化的政策环境。因此我们建议,抓紧进行立法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支持、引导和保护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