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河南省委关于完善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的建议
日期:2017-06-20 15:39:38  作者:民建河南省委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网站 

  金融扶贫是解决贫困难题的有力武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便开展了金融扶贫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1.精准度不够高。突出表现在扶贫项目的安排与资金投放没有首先落实到扶贫对象地区最贫困人群当中,相反的是被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户还有当地政府享受到了扶贫工作的成果。

  2.贷款难问题依然突出。与一般农户相比,贫困户既有生产性资金需要,又有生活性资金需求,贫困户抵押物缺乏、抵御风险能力差,很容易发生信贷损失。此外,贫困户人员多、居住分散,资金需求具有小、急、频的特征,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加上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较少,造成贫困户容易成为金融机构排斥的对象。

  3.信贷资金缺乏承载主体。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恶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传统种养业规模小、效益差、且条块分割,无法形成规模化种养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缓慢,部分贫困地区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极少,无法充分发挥脱贫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受自然条件的制约,贫困户大多没有扩大再生产的意愿和能力,有效信贷需求不足,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因缺乏承贷载体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4.金融生态环境依然较差,金融机构放款积极性不够。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发展滞后,贫困地区人口的信用观念、信用意识淡薄,“等、靠、要”的观念严重,扶贫贷款使用效益低下、违约率偏高。

  5.贴息贷款的长效帮扶机制难以形成。扶贫贴息贷款的财政补助主要靠中央财政专项拨付,受限额控制贫困农户获得的贴息贷款十分有限。贫困地区财力单薄,无力为扶贫贷款提供财力支持,难以形成小额贴息贷款帮扶的长效机制。

  6.二元金融结构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农村金融匮乏,降低了贫困人群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和破除二元经济结构的难度,形成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恶性循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没有发挥最大作用。随着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农业银行剥离,农业银行开始收缩农村业务,业务范围和重点向城市转移。一些农村信用社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偏离了支农助农方向,主要服务对象和市场发生了转移。政策性银行在发挥直接支农作用的同时,其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不够强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为改善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建议:

  1.完善金融机构架构,构建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①对在扶贫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并且利润微薄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免征所得税。②贫困地区农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该地区,对于超过该比例的贷款给予相应的奖励。③完善合作性金融组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扶贫效果好、资金回收率高的合作性组织给予财政资金的倾斜。

  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扩大担保抵押品的范围,要结合农村生态资源丰富的特点,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针对贫困地区的特点,对从业人员适当调低学历要求,既要懂金融,又要懂农业懂农民懂农村,这样才能深入走进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当中。

  3.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度。①建立对贫困户、扶贫企业信贷支持的跟踪监测制度,从全局和整体上调剂各地区之间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和执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应充足。②努力提高“精准扶贫”信息化水平。加快打造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版,为精准扶贫提供信息支持。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与信息共享,使信贷投放更加精准。

  4.提高贫困户的金融意识。加强贫困户的金融教育,普及普惠金融理念,正确认识金融扶贫与财政支农的区别。

  (执笔人王桂堂系民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